利用医院收费员身份,挪用公款1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屡次犯错后选择投案自首。11月28日,记者获悉,红古区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4岁的苏某是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现更名为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简称红古医院)的一名正式职工,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在该院住院处担任收费员。2011年1月至8月,苏某利用担任红古医院收费员的便利,陆续将自己收取的病人住院预交款3.62万元截留未上交财务(每次截留数额均不足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11年10月,苏某的父亲分两次将36200元归还红古医院。在此期间,苏某挪用超过3个月的款项为1.67万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苏某再次陆续将收取的病人住院预交款截留未上交财务(每次截留数额均不足5000元),钱款用于日常花销和婚房装修。2014年3月13日、23日,苏某和父亲分两次向红古医院归还11.6万元。苏某挪用超过三个月的款项为8.81万元。
红古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红古医院收费员的便利,挪用公款1048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将挪用款项全部退还,有悔罪表现,法庭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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