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废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是不同社会由于其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以及所处的不同情境而产生的特殊结果。西欧对于死刑的废除,很大程度上由于其独特的基督教文明。在基督教看来,人的生命由上帝赋予,自然不应由世俗权力所剥夺。人的生死由上帝审判,因此不必非要在人世间寻求复仇与报应。这种根深蒂固的信仰,其实是欧洲诸国废除死刑的核心要素。这也是目前废除死刑的大多为基督教国家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废除死刑之所以成为欧洲的潮流,除了文化上易于接受的原因之外,欧盟的扩张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些国家为了能够加入欧盟或是提升与欧盟的关系,被迫废除了死刑。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就是土耳其。
死刑存废与否并不必然代表社会文明程度的低或高。以美国为例,在废除死刑的16个州里,恰恰是比较落后、蛮荒的威斯康星、密歇根、阿拉斯加这些州先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最高的纽约是在2007年才废除死刑,比威斯康星整整晚了154年。有死刑并不意味着滥杀,没有死刑而代之以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未必不是“生不如死”的残酷。中国社会的死刑较多的确是个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少杀、慎杀甚至尽量不杀(死缓)来解决,而不必一概而论地废除死刑。如果我们不去刻意夸大网上的一些偏激言论,就会发现,大多数人绝不是嗜血的野蛮复仇者,他们通常只是要求对令人发指的残酷罪犯施以死刑。
平心而论,主张废除死刑的大多数理由未必没有道理,比如,死刑的威慑作用其实有限、死刑让冤案难以平反、死刑在本质上是血腥的复仇等。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法律人与民众的分歧。理论上,法律人不应向任何人让步,不论他是国王还是平民,法律人永远只应忠诚于法律、忠诚于理性,但是中国的法律之路是复杂的,大多数人还对法律将信将疑,还对情、理、法的关系梳理不清。这个时候,一方面当然要教育民众,另一方面也需要争取他们。
在一个法治刚刚起步的国家,与民众情绪相抵触的法律,很难获得认同。法治在本质上不是依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暴力来实现的,它的权威来自于社会的认同。尼克松不是输给了法律,是输给了白宫外支持法律的民众。我个人非常希望有一天,中国废除死刑,但在大多数人都不认同的时候,这很难短期内成为现实。你可以说这是民众的偏见,这是民众的情绪,可在法治起步的阶段,争取民众的认同是法律人最大的任务。法律是人民对秩序、安全、自由等诸多问题的权衡,法治不是知识分子敲打键盘就可以实现的,它无法离开人民。在民意面前,只要不是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则,一切都可以商量,也应该可以商量。中国的法治不能没有理想主义,有理想才能有方向,但中国的法治也必须有现实主义,唯有脚踏实地才能奔向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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