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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五十中学私分国有资产发奖金 11名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

时间: 2014-12-15 20:24 作者:865480013 来源:未知 点击:

  学校改制后,职工收入大幅下降,极大地影响了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队伍的稳定。在此背景下,兰州市第五十中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收取的差分费、择校费等费用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用于支付学校的加班、培训、罚款、网络建设等费用,部分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形式直接私分给个人。昨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涉案的11名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私分国有资产发放奖金福利

    兰州市第五十中学原是五O四厂子弟中学,后在改制过程中,更名为兰州市第五十中学,移交兰州市教育局主管。2007年至2013年间,兰州市第五十中学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过调整,除王某某长久担任学校校长,董某某一直担任出纳外,学校副校长、政教处主任等职都有变更。

    据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经兰州市第五十中学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并集体讨论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籍在兰州市第五十中学,而在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允许收取挂学籍费用,还对部分学生允许收取差分费、择校费、补习费,并将收取的上述费用不纳入兰州市第五十中学的正规财务账户,形成账外资金。其目的是通过收取上述费用,获取一定的资金,在学校由企业移交给地方政府后教职工收入下降的特殊时期,给教职工发放一定奖金福利、加班工资、进行必要的培训等,以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的教学工作。经兰州市第五十中学领导班子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该账外资金均由出纳董某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予以保管并制作相关账目及凭证。

    案发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对从董某某处提取的兰州市第五十中学账外资金的账目及凭证依法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2007年至2013年兰州市第五十中学共收取择校费、学籍管理费、补习费、差分费1668110.5元。先后从上述账外资金中给教职工发放宿舍值班补贴,加班费和加班补助,部分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学校物价检查罚款,年终奖,高、中考奖金,教师节奖励,过节福利等共计1193599元。其中,涉案的11名被告人共分得210350元(王某某分得22177元,吉某某分得27121元,陈某某分得27229元,魏某某分得16418元,赵某甲分得11567元,赵某乙分得15228元,崔某某分得15811元,张某分得19175元,谢某某分得22842元,李某某分得20738元,董某某分得12044元)。给其他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奖金福利等共计805495元。支付部分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学校物价检查罚款、网络提速费用等共计177754元。

    另查明,根据11名被告人任职时间的不同,被告人崔某某、谢某某参与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决定支出的为1167624元;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参与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决定支出的为816772元;被告人王某某等参与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决定支出的为1193599元。辩护:私设小金库是为学校长远发展

    2014年8月6日,西固区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将兰州市第五十中学、校长王某某、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副校长、出纳共计11人起诉至西固区法院。9月28日、10月11日,西固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案件。

    在庭审中,被告方兰州市第五十中学辩称:学校自2006年8月28日签订移交协议后,工资套改不到位,收入大幅下降,极大地影响了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队伍的稳定。在此背景下,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照以前在企业的收费惯例收取部分费用,将其中部分根据工作业绩以奖金、奖励等形式进行发放,其目的是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学校每次发放钱款都有详细的签字表,是公开透明的。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干部津贴,主观上没有私分故意,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同时,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宣判:私分国有资产罪名成立

    西固区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兰州市第五十中学作为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均应纳入财政账户统一管理、核算。而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明知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而以单位名义予以收取,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款项部分用于支付学校的加班、培训、罚款、网络建设等费用,部分以发放奖金、福利的形式直接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作为实施上述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210350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8654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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