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收支管理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兰州市第二十八中校办主任魏某挪用借读费购买理财产品,收益贴补家用。昨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魏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缓刑。
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原系兰州铝厂子弟学校,后在改制过程中,兰州市教育局于2003年3月5日作出批复,将其更名为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隶属于西固区教育局管理,属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魏某现年43岁,自1994年11月调入该校工作,2004年起兼任学校出纳工作,2008年12月26日,获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自2009年9月起任该校校办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魏某利用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等的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存于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学校借读费等,先后5次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申购金额共计为740000.00元,理财收益共计3135.72元,魏小俐将上述3135.72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4月8日,魏某利用其收支管理该校学生借读费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该校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借读费200000.00元转账存入其妻子的账号(104526534958)内,当日以妻子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0000.00元,该笔理财2013年6月4日赎回本金,并获理财收益1256.28元,魏某将上述1256.28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7月15日,魏某截留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200000.00元、连同本人与妻子二人住房公积金115000.00元,用姐姐的身份证在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号,同时将上述315000.00元存入该账户内,并办理为期一年储蓄定存业务。案发后,姐姐向公诉机关交回200000.00元涉案款。
另查明,魏某在因其挪用公款一案被讯问期间,主动检举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原校长朱某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线索,有立功表现。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收支管理兰州市第二十八中学借读费的职务便利,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挪用该校的借读费等计1140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提供线索,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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