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兰州市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以来,七里河华坪派出所等对杨某某等5起未按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免疫登记办证或犬只咬伤他人等行为作出2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兰州市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严格管理区”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一般管理区”包括红古区、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免疫制度,不能饲养大型烈犬,禁止个人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如果在严格管理区个人饲养禁养犬,或者在严格管理区繁殖经营禁养犬,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将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犬只必须办理登记,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责令整改后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同时,必须年审,养犬人如果不按时办理年审,信息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若养犬人的行为影响或伤害到了他人,相关部门将对其做出处罚。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于永昭
罚款5起不文明养犬行为
5月10日14时许,安宁西路派出所民警和安宁执法队工作人员在万里厂车队院内检查时发现龚某某对其饲养的田园犬未按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免疫登记办证,对龚某某罚款200元。
5月14日19时许,夏某某报警称,七里河区晏家坪村陈某某在家中圈养60余只犬,因犬吠扰民,犬只排泄物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经派出所查证属实,对陈某某罚款500元。
5月20日凌晨,家住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的吴某某报案称,5月17日16时许,其带孙女李某某在“兰州某汽车玻璃总汇店”门口玩耍时被店主顾某某饲养的金毛犬咬伤右手,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派出所查证属实,对顾某某罚款1000元。
5月23日15时许,七里河分局华坪派出所民警罗晓光、李宏斌在七里河西沟沿21号工作时,发现杨某某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免疫登记办证,派出所对其罚款200元。
5月30日13时许,七里河区黄峪派出所民警在七里河区中庄9号工作时发现王某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按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免疫登记办证,派出所对其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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