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自7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所称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救助。《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二类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三类救助为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扶助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办法》规定,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申请人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年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2.5倍的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特殊对象。
医疗救助申请人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大病保险赔付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五种情形的医疗费用不在救助范围
《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引发的伤害;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变性、口腔美容、整容等非疾病治疗,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除外)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自行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转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因病情需要立即转诊治疗未能及时报备民政部门的情形除外)。
医疗救助要核对救助对象家庭财产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申请人申请医后医疗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确定,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全额救助
《办法》规定,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80%救助;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未参加医保(农合)的救助对象在各类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三甲医院就医的救助4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救助50%;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分娩的,予以定额救助,顺产给予200元医疗救助,剖宫产给予400元医疗救助。
长期门诊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规定,门诊救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对一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金2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病种参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期门诊申办条件),对个人实际负担门诊医疗费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40%,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肾衰透析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办法予以救助。
不得无故拖欠医疗救助资金
擅自改变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擅自变换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救助金额;无故延期下拨或扣压、拖欠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超范围用药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医疗救助对象,影响医疗救助正常工作;贪污、截留、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酌情由责任人负责追缴或进行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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