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自今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一批“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平房、简易住宅楼房)”的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该《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申报地点为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1楼。在申报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有“三个前提”须知: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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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问题处理办法:
存在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项目,大部分是因存在土地手续不全、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手续不全,以及消防、人防、税务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提出:
(一)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其一,已取得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二,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其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另外,对于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人防手续不全的、涉及税收问题的,由相关的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税务部门提出整改或办理意见。
二、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一)保障性住房方面
1.符合《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
2.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对按商品房登记的拆迁还建房屋,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对经住建部门审核购房面积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部分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整套房屋面积的差价款,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未经发改(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项目,经发改部门研究签署意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登记。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综合楼中的非住宅类房屋,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7.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缴纳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若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用的,售房单位需提交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登记。
8.售房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售房单位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挪作他用,售房单位需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及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核准实施改造的在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点项目,待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后,按照《实施意见》办理。
(二)对以往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已收件未办结的,对相关部门已审核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可并继续办理。
(三)申请商品房房屋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四)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倒闭不存在的,其销售的住宅类房屋属划拨土地上的,参照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条款,由购房人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对拆迁还建房屋因建设手续不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建设单位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存在的,被拆迁人凭相关部门出具身份确认证明及房屋拆迁安置产权兑换协议直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七)房屋测绘方面,根据“整幢房屋已办理或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在住建(房产)部门测绘机构进行过预测绘的”,以及“一套房屋单独测绘的”四种情况分别办理。
(八)政府所属平台公司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将余量房按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的,对该余量房经核算成本后,将售房市场价格与核算成本的差额部分上交财政,并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存续,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现时评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证缴分离”的原则,按现时评估价格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或追缴土地出让金,同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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