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将大力推进“扶贫车间”发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助推脱贫攻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财政奖补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意见》指出,“扶贫车间”或者叫“社区工厂”、“卫星工厂”,是指以扶贫为目的,设在乡、村的加工车间。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带动脱贫为宗旨,要解决的是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问题。它的特点是,只是加工或生产车间,不是经营主体,只负责某个产品的简单生产加工环节(工序),而不是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以劳动密集型的轻工纺织和农产品加工为主,有的就地取材,有的“两头”在外。
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符合要求、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总数20%以上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加工车间,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扶贫车间”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牧、工信、扶贫等部门开展“扶贫车间”认定工作。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58个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非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2年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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