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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拒不投案自首从严惩处

时间: 2018-12-03 09:41 作者:634233293 来源:未知 点击:

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自通告发布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投案自首者,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城关区公检法司四部门和扫黑除恶办公室联合发布有关通告,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通告列举了属于投案自首的行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还列举了属于立功表现的情况,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对此城关区政法机关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其中城关区扫黑办:0931-8483630;公安城关分局扫黑办:0931-5166403或拨打110。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赵雨欣

    ■相关链接

    重点打击的十五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镑、滋扰的黑恶势力。

    ●利用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在重大项目建设中为谋取利益阻挠施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长期盘踞在城乡结合部进行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责任编辑:63423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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