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任燕有期徒刑四年,谢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2015年4月13日,黄定方(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龙炎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其他无需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定方雇用孙世佳、黄茜(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设立服务中心、服务站,以销售茶叶获得高额返利为名,利用会议宣讲、网络平台推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至案发,龙炎公司通过吸纳会员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方式向20余万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56亿余元。黄定方将其中129亿余元用于支付会员返利,将4.8亿余元用于支付站长、中心主任等人的提成费,将2.5亿余元用于购买茶叶、支付日常开支等犯罪运作,仅将2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造成17万余名会员的集资款共计57亿余元不能返还。
龙炎公司在嘉峪关市成立两个服务中心,分别为任燕管理的125服务中心和吴克良(另案处理)、谢晓明共同管理的120服务中心,下设44个服务站,发展会员9143名,共吸收存款8.2亿余元。
其中125服务中心共发展会员4380名,吸收资金约4.3亿元,其中任燕任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发展会员2745名,吸收资金1.65亿余元。其个人现金获利47万余元、获得龙炎公司分发的服务5228913积分;120服务中心共发展会员4763名,吸收资金共计3.9亿余元,其中谢晓明任服务站负责人期间发展会员29名,吸收资金72万余元。其个人现金获利约3.8万元、获得龙炎公司分发的服务费807积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燕、谢晓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任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任燕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谢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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