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月28日,我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市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甘肃省司法厅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司法厅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根据需要聘请保安服务公司或长城保护员
《条例(送审稿)》共三十七条。《条例(送审稿)》指出,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长城保护机构负责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未设置保护机构的,长城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保安服务公司或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聘请的保安服务公司或长城保护员应对其所负责长城及其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做好记录,定期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长城及防护设施自然损毁或人为破坏的情况。
禁止在长城上挖掘、取土、取砖(石)
《条例(送审稿)》规定,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在长城上挖掘,取土,取砖(石);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种植养殖,放牧;攀爬,踩踏,刻划,涂污长城;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条例(送审稿)》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掘坑、挖沙、取土、堆放垃圾、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在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他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让长城。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执法巡查。
《条例(送审稿)》指出,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不得危害长城本体安全及环境风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用长城的,应与长城所在地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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