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第三中学陷入“强捐”舆论风波。该校要建设文化校园,有“文化石碑”“艺术走廊”等项目,由于经费有限,向全体师生发起募捐。“要求一个班完成8000元的捐款”,不少家长表示“为了孩子,不得不捐”。家长认为这是变相“强捐”。
对于这样的新闻,不知各位怎么看?但大家一定会想到同一个结果,那就是校方的回复,绝对会用上“自愿”这个词,绝对会把责任转嫁给老师的。果然,学校回应称,学校是完全本着自愿原则的,“不存在指标,是个别班主任处理不妥当,已作批评”。对此这样的回复,你不说谁都能想的。学校有要求,老师敢不听吗?报道中说,就募捐一事,班主任召开了家长会议。一家长表示,“我们不想捐的家长也不好意思不捐”,主要是班主任把捐款金额公布到家长群了,不捐显得不合群。该家长认为,公开金额完全可以等捐款活动结束之后。想想也是,这个捐款,原本就不为名利。如果为名利从而形成攀比,会使捐款变味,也会使人从内心对捐款这种事情带有一定的看法和抵触情绪。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的规定,也是基本社会共识。从法理上讲,慈善应该是自愿的,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形式,它与依托政府强制力的税收显然有着本质区别:税收是义务,而慈善是权利;义务不可规避,而权利可以选择。小马飞刀以为,这个社会里从不乏爱心,也不缺少资金,最关键的是要以恰当的方式将社会爱心汇聚起。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某些人的眼里,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逼迫别人掏腰包。这是在献爱心吗?不是!他们只是把公众的爱心当成自己“政绩”的垫脚石而已。更为可怕的是,强捐既不可能激发公众善心,也不可能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只会把公益慈善带入绝境。
“强捐”和“自愿”,差的不是写法,更是一种法律意识,一种道德意识。站在权利人的角度,任何人都有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任何组织、机构和官员,都不能用文件和通知的形式,强行要求其他的人必须捐款,否则就和拿着刀和枪的强盗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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