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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工委出台关于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时间: 2019-06-17 12:44 作者:634233293 来源:未知 点击:

新区纪工委监工委近日出台《关于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办法》明确指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主要包括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等七种行为。

    《办法》指出,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将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中共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强调,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将在媒体公开曝光。《办法》还对被举报人澄清正名的三种情形和澄清正名的四种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指出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

(责任编辑:63423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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