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本月起,我市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将有所调整。此次基数调整主要是基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调整确定。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1350元/月,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300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另外,我市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有所调整,最低不低于4001.42元/月,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缴存比例可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13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17元/年,即4001.4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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