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某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某,为获取不义之财,从网上发布有房出售的消息,从房屋中介公司租赁他人房屋,并伪造购房合同后,以76.6万元的价格将租来的房屋出售,并收取15万元的首付款。12月19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安宁区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张某通过互联网,在“58同城”网页上,发布出售房产的虚假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表明想购买该房屋。5月28日,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员工李某,虚构“某网络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孙某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的房屋一套。随后,张某伪造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分房合同书,在合同书中将所租赁房屋确认为其所有,并于当日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76.6万元的价格卖与王某,收取首付款15万元。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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