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消息 继父以1万元价格,将曾经生活的院落出售给继子。多年后,该院落被政府征收后,继子得到各项补偿款28万余元。继父得知此事后,将继子告上法庭,以“院落属于出租,未曾出售”为由,索要补偿款。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继父诉讼没有证据证实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阿强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与继父老李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阿虎。1980年,在阿强母亲自留地上共同修建住房一院,1988年进行翻修,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阿强结婚后父母安排另行修建房屋居住生活。1994年,阿强的母亲去世,1998年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对塌陷区进行补偿,老李领取该补偿款。之后,老李和阿虎相继去外地,院落被闲置。2005年,经他人作证,阿强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院落。2014年因沉陷区生态恢复治理项目,该院落被政府征收,阿强获得各项补偿款共计284000元。
得知此事后,老李和阿虎认为,他们当时只是将该房屋租给阿强,并未卖给阿强,于是将阿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有补偿款。
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证实老李将该院落出卖给阿强。被告阿强购得房屋后,尽管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原告老李与被告阿强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成立。原告阿虎诉称,父亲将涉案房屋分给自己所有,但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李父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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