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老太是易华的大姨,年幼时为上学方便,易华将户口迁至麻老太家,与之共同居住,身份为“养女”。之后,麻老太患上老年痴呆症,其亲生子女便将其接走。等到再次返回家中时,麻老太发现门锁被换,于是,养女“易华”被告上法庭,要求腾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麻老太诉讼请求后,麻老太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案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返还争议房屋。
老太太和养女发生纠纷
叶大爷、麻老太系夫妻,生有叶东和叶虹两子女。易华的户口登记在叶大爷、麻老太夫妇的户口簿内,关系一栏记载为“养女”。2004年5月,叶大爷所在单位给其分配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建筑面积为136.96平方米住房一套。2006年1月叶大爷去世,2007年春节期间,麻老太及易华一家搬进装修好的涉案房屋入住。
2011年2月,经医院确诊,麻老太患老年痴呆症,同年2月21日,叶东将母亲接回自己家居住。后麻老太返回东岗西路住房时,发现门锁被换,这可是麻老太唯一的住房,至此,麻老太与养女之间发生纠纷闹上法庭,麻老太要求易华立即腾还侵占的涉案房屋。
2013年11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拱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麻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东、叶虹共同担任麻老太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这起房屋诉争案,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易华以养女的身份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并无不当,且争议房屋系叶大爷生前所在单位分配所得,去世后财产未进行继承。故现对于麻老太要求易华立即腾还其侵占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麻老太的诉请。
二审:法院判令养女腾房
宣判后,麻老太不服提起上诉称,易华原系其胞妹婚生女,为了就近上学,幼时曾寄托于上诉人处,二人不存在母女的收养法律关系。另外,麻老太、叶大爷是同一单位人员,因此,在叶大爷去世后,单位已经将房屋购买人更名为麻老太,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麻老太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后,已由法院指定其子女叶东、叶虹共同担任监护人。易华虽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在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前或无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其所有的情况下,叶东、叶虹为保护其母的合法权益,从其母的身体状况和便于照顾其母日常生活的角度考虑,以麻老太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腾交涉案房屋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易华是否是麻老太养女的问题,因本案属物的返还请求权,而确认养女的问题属身份确认权,二者之间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此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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