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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14-10-30 21:16 作者:865480013 来源:未知 点击:

    记者从10月2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新增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以预防职务犯罪。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介绍说,修订《条例》是新时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同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全省检察机关于2013年开始,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措施,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说,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1796次,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523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28029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8460次,向各级党委报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452份,其中258份被当地党委主要领导批示。各级检察机关今后要以《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契机,依法把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调查,促进预防、保护服务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高继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新增了“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措施”,这三项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初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训诫督导;对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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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8654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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