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指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或离岗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原单位在两年内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期间,保管档案免费。
《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
《意见》指出,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或离岗到中小微型企业创业。经本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及相关手续。辞职、解除合同约定后,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统一管理。辞职前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型企业就业期间,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档案。
《意见》还指出,鼓励创办中小微型企业。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
《意见》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责任编辑:8654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