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2014年11月25日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2015年1月6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下称《通知》)。日前,省工信委对上述《意见》和《通知》进行了全面解读。
取消或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
省工信委表示,《意见》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突出解决企业反映的制约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二是在着力落实好定向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三是针对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创新环境,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规定,下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不得强制指定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2~3个百分点;建立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扩大适合中小微型企业特征的动产、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弱担保方式比重,取消或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对相关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按照相关比例扣除和摊销等。
十条措施助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关于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10条政策措施帮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这十条帮扶政策分别为:
1.鼓励创办小微型工业企业: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
2.建立“规下转规上”后备工业企业信息库:每年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工业小微型企业作为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本地区“规下转规上”后备企业信息台账;
3.税费针对性优惠: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30%以上的奖励。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为“规下转规上”企业进行减负:入库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数据不作为调整企业征税标准、安全标准化评价、环境评价等的依据。严禁各级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新入规企业提高安全、节能、环评、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并强制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
5.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支持: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等要重点支持“规下转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各市(州)、县(区)也应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6.强化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并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7.加大对“规下转规上”企业的服务力度:各类专项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适当补助奖励;
8.鼓励小微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同行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9.加大对已入规企业的跟踪监测:要对已入规企业实施生产统计季度监测,防止已入规企业因主观因素退出;对因客观因素退出的企业,加强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每年将“规下转规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州),定期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各市(州)“规下转规上”工作进展情况。将“规下转规上”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入规成绩突出的市州,在财政转移支付时给予奖励支持;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州,将在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中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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