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将引导企业开展仿制药研发,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同时,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
引导企业开展仿制药研发
《意见》指出,引导企业关注国家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筛选品种研发、注册和生产。以需求为导向,鼓励我省制药企业、研发机构等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建立仿制药技术研发平台
《意见》要求,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将我省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健共性技术研究列入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
《意见》指出,提高工艺制造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大力提升制药装备和智能制造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研究制造能力和设备性能,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持续开展关键工艺步骤、工艺参数界定、生产过程控制等研究,优化和改进工艺生产管理。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
促进仿制药优先合理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与同通用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中享受同等待遇。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意见》指出,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原研药,其仿制药批准上市且价格低于原研药的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符合条件的仿制药,在动态调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以批准上市仿制药价格作为确定支付标准的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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