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优化省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我省制定了《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并从即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紧缺人才和获得博士学位者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实施细则》指出,公开遴选是指省直机关从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遴选职位一般为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公开遴选一般每年组织1—2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紧缺人才和获得博士学位者可适当放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九项资格条件。具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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